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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出口电商主要监管机构及政策

2024-01-23 17:59:37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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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跨境电商是国际贸易未来发展的一大趋势,是国家“一带一路”战略落地的重要支撑,也是国家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推产业升级、品牌升级的重要抓手。2019年6月1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调研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时指出:“跨境电商是国际贸易发展一大趋势,能带动更多企业直接参与国际贸易,也有利于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促进国内制造业升级和品牌成长”。 51秒懂电商资讯网

虽然跨境电商行业得到了政策的大力支持,但发展时间短,涉及的监管部门多,按照传统外贸的进行监管,面临诸多挑战,亟需监管创新。本人拟简要梳理和分析当前国内跨境出口电商的主要监管机构及政策。 m.51md.cn

一、监管机构 51秒懂

跨境出口电商以“互联网+外贸”为基础,因此既涉及传统外贸行业的监管机关,也涉及电商行业的监管机关。总是来说,监管机构比较多,不同部门的权责也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叠。 51秒懂电商资讯网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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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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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m.51md.cn

出境业务、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编制海关统计并承担口岸管理、报税监管、海关稽查、查缉走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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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商务部

拟定外贸的发展战略、政策、法律法规

制定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规划,电子商务相关标准、规则

外商投资

检验检疫总局

检验检疫

国家外汇总局

监管跨境支付、网络支付、结汇

税务总局

税收政策

财政部

国家邮政局

物流

市场监督管理局

电子商务企业工商登记、消费者权益保护

对于出口跨境电商来说,最主要的监管机构是海关总署和商务部。具体对于跨境出口卖家的运营实践来说,海关影响最大。

二、监管政策

当前出口跨境电商行业的监管文件,效力等级较低,一般为政策或者部门规章,无法律和行政法规。截至2020年6月15日,已经出台的主要政策详见下表:

E法律工坊, 跨境出口电商主要监管机构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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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管难题及发展 (一)海关监管

跨境出口电商一般是小单出口,标的额小,订单数量大,通过邮政小包或者国际速递送达,早期不能办理结汇手续,不能享受出口免(退)税政策。为了解决这个问题,2014年1月24日,海关总署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2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规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

(二)税务合规

我国对出口贸易实行零税率[1],而且对于在生产、流通环节产生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进行退税,以实现出口商品不含税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但是,出口零售电商量大、额小,通过邮寄快递方式运输、报关,报关主体一般为邮政和快递公司,无法一单一单进行报关,享受免税退税优惠;而且,多数的跨境出口零售卖家通过淘宝、1688、工厂等渠道进货,无法取得进项发票、报销凭证等税务资料。因此,严格按照一般流程,执行免税退税政策,不符合跨境电商的商业模式的实际情况,无法操作。而且,没有进货的税务凭证,无法核算成本,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存在实质障碍。

基于以上因素的考量:2013年12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颁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规定: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或者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2019年10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规定: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三)合法结汇

跨境出口电商,国内卖家将境内的产品转到境外,取得外汇,需要结汇到国内账户,以支付房租、员工工资和供应商货款。由于种种有原因,很多跨境出口卖家无法合规结汇,被迫只能通过地下钱庄等渠道实现资金收付和结售汇,存在非常大的合规风险。如何解决跨境电商行业的外汇管理问题,实现高效、便利、快捷结汇,一直是行业难点。

(四)外商投资限制

跨境零售电商,是指境内卖家在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开立店铺,将境内商品出售给境外买方。而当前行业内主要的跨境电商平台,除了速卖通,其他的皆为境外机构。电子商务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业,国家政策存在一定程度的外商投资限制。电子商务行业,离不开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支付服务,国家对于跨境支付或者互联网支付牌照的取得也设置有一定程度的外商投资限制。

四、跨境出口电商与《电子商务法》 (一)《电子商务法》是否适用于出口跨境电商

《电子商务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跨境出口电商,卖家在境内,买家在境外,与传统的电子商务买卖双方全部在境内不同。从字面解释来看,出口跨境电商的卖家在我国境内,因此,《电子商务法》适用于出口跨境电商。从《电子商务法》的第二十六条、七十一条、七十二条和七十三条的规定也可以看出,《电子商务法》也是有对跨境电商进行专门规定。

但是,《电子商务法》最初审议的草案中,法律的适用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或者有境内电子商务主体参与的电子商务活动”。正式通过的《电子商务法》删除了“境内电子商务主体参与的电子商务活动”的内容,明显可能影响的是跨境电商。

参照电子商务法起草组编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条文释义》,对于出口跨境电商行业来说,主要是要求境内注册的出口电商经营主体需要遵守我国的商事主体登记、资质许可、出口监管、检验检疫、外汇、国内税收等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电子商务法》关于出口电商的规定

《电子商务法》直接规范跨境电商的法条一共有四条,并未对出口电商和进口电商进行区分规定。四个法条都属于抽象层面的政策导向宣告和法律原则,未制定特殊的法律规则,流于表面,不具备操作性,无法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四条规定则具体内容详见下表:

条数

内容

第二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十一条

国家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建立健全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海关、税收、进出境检验检疫、支付结算等管理制度,提高跨境电子商务各环节便利化水平,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报关、报检等服务。

第七十二条

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应当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申报、纳税、检验检疫等环节的综合服务和监管体系建设,优化监管流程,推动实现信息共享、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提高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和监管效率。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凭电子单证向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十三条

国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流合作,参与电子商务国际规则的制定,促进电子签名、电子身份等国际互认。

国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跨境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制。

五、结语

国家鼓励和支持跨境出口电商的发展。但当前我国跨境出口电商的监管尚处于传统外贸的大框架之内,监管方式创新和服务效率提升刻不容缓。已经形成的既有做法,文件效力等级低,适用的范围和区域依然有限。而跨境出口零售行业入行门槛低、早期野蛮生长,当前蓬勃发展,行业逐步规范和合法化是整个行业发展的必然要求。但是,规范手段和合规路径,只有与行业的商业模式相适应,与行业发展阶段相适应,才能根本解决问题。因此,跨境出口行业监管规则的制定必须与行业特征和行业发展阶段相适应。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 E N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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