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主参与主体
跨境电商(全称:跨境电子商务)是指不同国境地域的交易主体之间,以电子商务的方式达成交易,在线订购、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递送商品,清关,最终送达,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 51秒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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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底,商务部等六部委发布的《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以下简称“486号通知”)规定,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主要包括以下参与主体: 51秒懂网
(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经营者(简称跨境电商企业); 51秒懂
(二)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简称跨境电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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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境内服务商; 51md.cn
(四)消费者。 m.51md.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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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号通知”及后续发布的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以下简称“194号公告”),明确了各个参与主体的责任和义务。
经常会有这些问题:
“为什么跨境电商企业必须是境外公司?”、
“为什么跨境电商平台又必须注册在境内?”、
“跨境电商企业的境内代理人到底是个什么角色?”。
所谓“电商”,当然要求交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
此处的“境”,指的是关境而非国境,因此港澳台地区属于境外。

何为“跨境”?
首先是商品的跨境。跨境电商进口,商品一定是从境外到了境内。如果商品没有发生境外到境内物理位置的转移,就不算跨境,把一个东西从广州卖到哈尔滨,卖家和买家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都不影响这个交易的性质只是国内贸易。
其次是主体的跨境。对于跨境电商是否主体也必须跨境,但依据“486号通知”,主体跨境也是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必要条件。海关中的跨境电商进口,必须是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
交易中的“买方”——消费者,应当是境内的购买人,而交易的“卖方”,也就是跨境电商企业,必须为境外注册企业。

因跨境电商企业主体货权人位于境外,无论是政府部门的监管、追责,还是出现民事纠纷之后消费者的维权,都会无能为力或成本过高。为了解决这一难题,“486号通知”要求,跨境电商企业应委托一家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由其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承担如实申报责任,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并承担民事连带责任。这家企业就是跨境电商企业的境内代理人。
在跨境电商进口中,跨境电商平台及支付、物流企业分别向监管部门实时传输施加电子签名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为了实现“三单”信息的联网传输,保证对这些主体的有效监管及信息的真实性,跨境电商平台、支付企业、物流企业,也必须为境内注册公司。
一种典型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流程如下

境外的跨境电商企业入驻境内的跨境电商平台,成为平台上的商家(卖方)。境内消费者(买方)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向跨境电商企业订购商品,支付货款。
根据486号通知第四条,按照“政府部门、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境内服务商、消费者各负其责”的原则,明确各方责任,实施有效监管。
(一)跨境电商企业
跨境电商企业,即卖方,商品的货权所有人,企业的核心是商品质量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保障。
a.承担商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并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应委托一家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由其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承担如实申报责任,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并承担民事连带责任。
b.承担消费者权益保障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信息披露、提供商品退换货服务、建立不合格或缺陷商品召回制度、对商品质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赔付责任等。当发现相关商品存在质量安全风险或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应立即停止销售,召回已销售商品并妥善处理。
c.履行对消费者的提醒告知义务,会同跨境电商平台在商品订购网页或其他醒目位置向消费者提供风险告知书,消费者确认同意后方可下单购买。
d.建立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机制。
e.建立健全网购保税进口商品质量追溯体系,追溯信息应至少涵盖国外启运地至国内消费者的完整物流轨迹,鼓励向海外发货人、商品生产商等上游溯源。

(二)跨境电商平台
跨境电商平台连接了跨境电商企业、消费者、政府部门,交易订单也在平台上生成,被赋予的责任也相应变大。
a.向海关实时传输施加电子签名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交易电子数据,并对交易真实性、消费者身份真实性进行审核,承担相应责任。
b.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
c.建立消费纠纷处理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平台内购买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平台须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d.建立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在网站醒目位置及时发布商品风险监测信息、监管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等。督促跨境电商企业加强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当商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敦促跨境电商企业做好商品召回、处理,并做好报告工作。
e.建立防止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虚假交易及二次销售的风险控制体系,加强对短时间内同一购买人、同一支付账号、同一收货地址、同一收件电话反复大量订购,以及盗用他人身份进行订购等非正常交易行为的监控,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控制。

(三)境内服务商
如前文所述,境内代理人实质上便是代理作为境外注册企业的跨境电商企业,并作为境内实体向境内消费者承担民事连带责任。
a.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向海关提交相关资质证书并办理注册登记。
b.支付、物流企业应如实向监管部门实时传输施加电子签名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支付、物流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c.报关企业接受跨境电商企业委托向海关申报清单,承担如实申报责任。
d.物流企业应向海关开放物流实时跟踪信息共享接口,严格按照交易环节所制发的物流信息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国内派送业务。

(四)消费者
消费者作为交易的买方,因跨境电商电商商品具有特殊性,比如商品标准或技术规范以原产国为准,与我国标准存在差异,且直接购自境外,可能无中文标签,消费者下单前应当认真、详细阅读网站上的风险告知书,同意后方可下单购买。
a.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税款的纳税义务人。跨境电商平台、物流企业或报关企业为税款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海关提供税款担保,并承担相应的补税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
b.购买前应当认真、详细阅读电商网站上的风险告知书内容,结合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做出判断,同意告知书内容后方可下单购买。
c.对于已购买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得再次销售。

(五)政府部门
海关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实施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在商品销售前按照法律法规实施必要的检疫,并视情发布风险警示。建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重大质量安全风险应急处理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加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召回监管力度,督促跨境电商企业和跨境电商平台消除已销售商品安全隐患,依法实施召回,海关责令相关企业对不合格或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商品采取风险消减措施,对尚未销售的按货物实施监管,并依法追究相关经营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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